一、路人偶遇明星并拍摄明星照片或录视频,明星是否有权要求路人删除?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构成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通常应具备两个要件:一是未经本人同意;二是以营利为目的。
从严格的意义上讲,肖像为肖像权人所专有,他人不得私自制作其肖像。但是,在各国立法及实务上,只是制作肖像而不予以使用,一般尚不足以构成侵害肖像权责任。
也就是说你拍了,但是没使用,不算侵害肖像权。
另外,偷拍别人的隐私照片,属于侵犯隐私权,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
也就是说路人在公共场合拍摄明星个人,不算侵犯个人隐私,如果明星和他人同行并且你拍到了,可能会属于侵犯隐私权里的收集公民不愿向社会公开的纯属个人的情况。
至于明星自身,如果在公共场合要求删除照片未果,可以报警请警察叔叔调节,未经本人同意,警察叔叔一般都会让删除,但是骂人,如果是当众辱骂,其行为就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2项的规定,涉嫌公然侮辱他人,依法你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追究其治安行政责任。
至于动手行为,不用解释了。
二、今天看新闻说是明星从卓伟处买回的偷拍或超亿元,如果属实,这种行为是否属于刑法的敲诈勒索罪?如何取证?
泻药,大前提是假设情况属实。
敲诈勒索罪要求采用威胁等方式对被害人精神形成胁迫。
赎回偷拍照片或不爆料某些消息的行为,被害人应该是基于其主观的精神胁迫,卓伟也因此获利,符合敲诈勒索罪主客观要件。从这个角度讲可以定。但是,这个案子最关键的问题是认定胁迫的标准,什么程度就属于精神胁迫?明星和普通大众对于此,认知标准不一样,比如公布整容新闻,对于明星可能构成精神胁迫,对于普通人可能达不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于精神胁迫的认定标准也应当是一样的,所以在卓伟这件事情上难以认定构成刑法意义上的胁迫。
而且通常明星也不愿意张扬此事,会否认赎回等事情,因此这种事情可能侦查阶段就没法操作。
综上,假设属实,卓伟行为可能构成敲诈勒索,但因证据原因,很难从刑法层面处理。
三、网友碰到明星该不该拍照?
见过范冰冰、胡歌、吴京、张韶涵、周杰伦,还有一些我叫不出来名字的好莱坞巨星。
我觉得是否该拍照可以从场合和内容两方面判断。
场合:
- 公开场所。如商演、路演、演唱会、路过奥斯卡颁奖典礼现场等。
这种拍照大部分是没有问题的。对,注意我说大部分。纯路人感叹一下这种大场面,喜欢的爱豆勇敢去追拍照留恋,都是很正常的现象,明星本人也可以理解。
那什么情况有问题呢?黑子。这个在后面会详细解释。
2. 比较私人的场合。比如同一趟航班上、碰巧发现某明星是你的邻居等等。
这种情况不建议拍照!明星本人也很需要私密空间,加上可能存在隐私泄露的风险,如果真出了什么事儿你也要承担法律责任是吧。
3. 工作场合。比如明星来你公司拍广告,或你碰巧是某场路演离明星本人最近的安保等等。
这种时候当然当然是履行工作职责为先啦!!!不管什么理由都要先完成自己的工作!!(拍广告也要先把广告拍完,安保也先要维持秩序)至于拍照,一般情况下这些工作人员是有机会拿到明星的签名或者合影的,所以尽量不要偷拍!即使没有机会也千万不要偷拍,切记保护明星的隐私啊!!
再说内容:
1. 建议粉丝在任何社交媒体上发布艺人照片时都严格审核照片内容和文案内容!会不会给黑子喷的机会!蝴蝶效应随时可能发生。想想假如你的照片被某微博大V突然转发,买热搜带流量,无脑路人粉也有可能变身键盘侠而不自知!后果真的很严重!我相信这已经违背了该粉丝的初衷!所以一定一定一定一定严格审核照片和文案内容!
2. 核实照片的真实性!想想你到底是不是真的碰到明星了!前段时间胡歌机场怒斥偷拍(大概是这么个话题)上了热搜,但事情的真相是那张照片里颐指气使的男人根本就不是胡歌!这件事情一方面说明核实明星身份的重要性!一方面说明偷拍对明星来说真的很可耻!还有一方面是千万不要在网上乱带节奏,一不小心就成了罪魁祸首!
照片就不放了,大家也不要去搜。见过老大真的是被其颜值才华和人品深深折服。希望大家多多关注胡歌的作品!
3. 多好的相机拍出来照片和本人也有巨大的差异。尽量把明星拍的好看一点鸭!不会拍就欣赏他们的美貌吧~ 据我本人的经验大部分明星本人真的比照片好看!
希望大家都能见到自己的爱豆!不要当黑粉和私生饭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