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编辑职业资格证?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简介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的适用对象为在图书、期刊、音像、电子等出版单位(包括出版社、期刊社)中从事编辑、出版、校对、发行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分初级和中级两个级别。取得初级资格,作为从事出版专业岗位工作的上岗证,可以根据《出版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有关规定,聘任为助理编辑(助理技术编辑或二级校对)职务;取得中级资格,作为从事出版专业某些关键岗位工作的必备条件,可根据《出版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有关规定,聘任为编辑(技术编辑或一级校对)职务。
2001年8月,人事部、新闻出版总署下发了《人事部、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印发〈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和〈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2001〕86号),国家开始实施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以下简称出版专业资格)制度。考试工作由人事部、新闻出版总署共同负责,日常工作由设在新闻出版总署人事教育司的出版专业资格考试办公室承担,具体考务工作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组织实施。
考试每年举行一次,考试时间一般安排在9月下旬。原则上只在省会城市设立考点。
报考条件:
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出版专业工作满5年。
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出版专业工作满4年。
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出版专业工作满2年。
取得硕士学位,从事出版专业工作满1年。
取得博士学位。
本规定发布前,按国家统一规定已受聘担任助理编辑、助理技术编辑、二级校对专业技术职务满4年。
本规定发布前,受聘担任非出版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出版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1年。对本规定发布前,按国家统一规定已受聘担任出版专业初级或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可免试《出版专业基础知识》科目。
初级和中级考试均设2个科目,具体是:《出版专业基础知识》《出版专业理论与实务》。
出版专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的、人事部与新闻出版总署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
二、出版编辑资格证考试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的考试管理,由国家统一组织、统一时间、统一大纲、统一试题、统一标准、统一证书。考试的一切工作由人事部和新闻出版总署共同负责。新闻出版总署负责拟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题目、编写考试用书、研究并且建立考试题库,组织或者授权组织考前培训等的有关工作。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会同新闻出版总署对考试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确定合格的标准。
三、编辑职业资格证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简介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的适用对象为在图书、期刊、音像、电子等出版单位(包括出版社、期刊社)中从事编辑、出版、校对、发行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分初级和中级两个级别。取得初级资格,作为从事出版专业岗位工作的上岗证,可以根据《出版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有关规定,聘任为助理编辑(助理技术编辑或二级校对)职务;取得中级资格,作为从事出版专业某些关键岗位工作的必备条件,可根据《出版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有关规定,聘任为编辑(技术编辑或一级校对)职务。
2001年8月,人事部、新闻出版总署下发了《人事部、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印发〈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和〈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2001〕86号),国家开始实施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以下简称出版专业资格)制度。考试工作由人事部、新闻出版总署共同负责,日常工作由设在新闻出版总署人事教育司的出版专业资格考试办公室承担,具体考务工作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组织实施。
考试每年举行一次,考试时间一般安排在9月下旬。原则上只在省会城市设立考点。
报考条件:
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出版专业工作满5年。
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出版专业工作满4年。
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出版专业工作满2年。
取得硕士学位,从事出版专业工作满1年。
取得博士学位。
本规定发布前,按国家统一规定已受聘担任助理编辑、助理技术编辑、二级校对专业技术职务满4年。
本规定发布前,受聘担任非出版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出版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1年。对本规定发布前,按国家统一规定已受聘担任出版专业初级或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可免试《出版专业基础知识》科目。
初级和中级考试均设2个科目,具体是:《出版专业基础知识》《出版专业理论与实务》。
出版专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的、人事部与新闻出版总署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
职业技能鉴定分为知识要求考试和操作技能考核两部分。
知识要求考试一般采用笔试,技能要求考核一般采用现场操作加工典型工件、生产作业项目、模拟操作等方式进行。
职业资格是对从事某一职业所必备的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基本要求,反映了劳动者为适应职业劳动需要而运用特定的知识、技术和技能的能力。与学历文凭不同,学历文凭主要反映学生学习的经历,是文化理论知识水平的证明。职业资格与职业劳动的具体要求密切结合,更直接、更准确地反映了特定职业的实际工作标准和操作规范,以及劳动者从事该职业所达到的实际工作能力水平。
所谓就业准入是指根据《劳动法》和《职业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对从事技术复杂、通用性广、涉及到国家财产、人民生命安全和消费者利益的职业(工种)的劳动者,必须经过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就业上岗。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范围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确定并向社会发布。
职业介绍机构要在显著位置公告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范围;各地印制的求职登记表中要有登记职业资格证书的栏目;用人单位招聘广告栏中也应有相应职业资格要求。职业介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对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应要求求职者出示职业资格证书并进行查验,凭证推荐就业;用人单位要凭证招聘用工。
从事就业准入职业的新生劳动力,就业前必须经过一到三年的职业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对招收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人员的用人单位,劳动监察机构应依法查处,并责令其改正;对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人员,要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工商部门才办理开业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