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胡婷律师:转让夫妻名下一方有限公司股权,是否属于无权处分?
以夫妻共同财产认缴有限责任公司出资但仅登记在一方名下,登记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将股权转让给第三人,是否属于无权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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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认缴有限责任公司出资但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股权,登记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将股权转让给第三人,是否属于无权处分?
湖北思孟律师事务所胡婷律师解答:
1、有权处分说
股权是股东基于其股东资格而享有的复合性权利。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取得但登记在夫或者妻一方名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仅得由登记方行使,而非夫妻共同共有故登记方对于该股权的处分系有权处分。如无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另一方利益等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登记方应按合同约定协助办理股权变动手续,但基于该股权而取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无权处分说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而取得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即使登记在夫或者妻一方名下、亦为夫妻共同共有。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故登记方未经配偶方同意擅自向第三人转让股权,属无权处分。因登记方不具有处分权,在配偶方不同意转让股权的情形下,作为受让方的第三人不能取得该股权,仅可主张转让方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胡婷律师解析:
股权是股东基于其股东身份和地位而在公司中享有的权利,包含资产收益权、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兼具财产权与人身权属性。根据《公司法》规定,取得完整无瑕疵的股东资格和股东权利,应同时符合向公司出资或认缴出资这一实质要件和被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等相关文件这一形式要件。换言之,出资并非取得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充分条件,不能仅因出资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而认定该股权为夫妻共同共有。当股权登记于夫妻一方名下时,该股权的各项具体权能应由股东本人独立行使,股东有权单独处分该股权。如无恶意串通损害另一方利益等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登记为股东的一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股权转让义务,但根据原《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因转让该股权而取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胡婷律师,湖北思孟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大学讲师、法学硕士,执业十余年。胡律师系武汉司法局企业普法专家团讲师。胡律师擅长各类民商事案件处理和企业法务。专注于个案的实战,为客户提供专业化,精细化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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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二手房交易乱象:新家竟是危房?
日前,市民李先生致电本报5309999新闻热线,阐述了自己购买东寺街一套“危房”的经历,希望以切身经历反映出目前昆明二手房市场的某些乱象,提醒其他购房者注意。 市民: 压根想不到危房能上市 2010年底,李先生为女儿上学方便,卖掉了自己在广福路一套宜居住所,通过中介在东寺街南口购买了一套二手房。但合同签订后,李先生却被邻居告知此房为危房,不仅不能入住,还需限时整改。 “当时正在清理房间,本打算择期入住,但听邻居这样一说,完全蒙了,压根就想不到危房也能上市!”李先生透露,原业主为了增大房屋使用面积,将承重墙敲离,并重新布置了一个小房间,因而在相似区位、相同价位的二手房中占有较大优势。 “危房当然不能要,我迅速跟原房主取得了联系,并要求原款退房,对方竟然不同意。他是故意拿危房上市,这期间物业公司、中介公司是干什么的?”李先生认为,物业公司允许危房存在于小区中,是严重失职;中介公司为危房牵线搭桥,并在市场交易,也有损购房者利益。 协商不成,李先生只得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日前,通过相关法院裁决,原业主同意赔偿李先生一定费用作为房屋维修费,李先生打算把房屋整改修缮后再择期入住。 “从去年底至今,我们一家老小一直在外租房住,这次危房事件给我们生活带来了较大影响。后来慢慢了解到,危房上市在昆明二手房市场并不少见,且部分中介还主动为某些购房者办理假纳税证明、阴阳合同等,我个人认为这些现象应该要制止。也希望购房者以我的切身经历为警戒,尽量规避二手房买卖的风险。”李先生语重心长地说。 律师:留好凭据才能保障利益 记者以李先生的经历为案例,就相关问题咨询了建纬(昆明)律师事务所赵律师。 她分析道,二手房不同于期房,通常会因业主装修风格迥异而经过二次改造乃至多次改造,包括墙体及水电线路等隐藏工程。因而购房者在与房业达成购房协议之前,应要求对方出具装修工程图,并在购房协议中约定“房屋交付后,若房屋结构出现问题,购房者可要求房主退房”等条款。 另外,从法律角度讲,李先生购房前非小区业主,故物业公司没有责任向其告知该房现状;中介公司也仅是房屋上市交易的桥梁,无权对房屋进行质量检查,因而不必承担相应司法责任。 然而,原业主将房屋非法上市,需承担相关责任。“当事人可提请被告方赔偿相应损失,如房屋修缮费、在外租房费等,但必须保留相关凭据,最好有收条、合同等书面原件。”赵律师建议购房者保留凭据以保障自身利益。 针对二手房市场交易现状,赵律师认为购房者可从以下四个“注意”着手,尽量规避二手房买卖风险: 注意房屋现状。购房者不仅要考虑房屋区位、价格,还需向卖方索要房屋装修工程图以详细掌握房屋装修情况,并在合同中约定相关事宜。 注意房屋产权性质。房屋有无产权共有人?这应是购房者关注的重点之一。部分房屋为夫妻共有、合伙人共有,购房者仅与其中任一方签订均为无效合同,只有与所有产权共有人一起签订方为有效。否则,任一共有人有权阻止合同生效。 注意房屋上市交易权。某些商品房为单位福利房,原购房协议中已约定房屋上市交易前需征得单位同意,或一定时限内不得上市交易,购房者买房前需确认此房屋确有上市交易权。 注意产权人户口。某些购房者买房是为将户口转入某地,故需对产权人户口所在地予以核实,并在合同中约定过户日期,如“合同签订10日内,卖方需协调买方去相关房产部门过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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