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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婷律师:转让夫妻名下一方有限公司股权,是否属于无权处分?

56 2024-11-13 00:05 admin

一、胡婷律师:转让夫妻名下一方有限公司股权,是否属于无权处分?

以夫妻共同财产认缴有限责任公司出资但仅登记在一方名下,登记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将股权转让给第三人,是否属于无权处分?

网友咨询: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认缴有限责任公司出资但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股权,登记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将股权转让给第三人,是否属于无权处分?

湖北思孟律师事务所胡婷律师解答:

1、有权处分说

股权是股东基于其股东资格而享有的复合性权利。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取得但登记在夫或者妻一方名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仅得由登记方行使,而非夫妻共同共有故登记方对于该股权的处分系有权处分。如无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另一方利益等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登记方应按合同约定协助办理股权变动手续,但基于该股权而取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无权处分说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而取得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即使登记在夫或者妻一方名下、亦为夫妻共同共有。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故登记方未经配偶方同意擅自向第三人转让股权,属无权处分。因登记方不具有处分权,在配偶方不同意转让股权的情形下,作为受让方的第三人不能取得该股权,仅可主张转让方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胡婷律师解析:

股权是股东基于其股东身份和地位而在公司中享有的权利,包含资产收益权、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兼具财产权与人身权属性。根据《公司法》规定,取得完整无瑕疵的股东资格和股东权利,应同时符合向公司出资或认缴出资这一实质要件和被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等相关文件这一形式要件。换言之,出资并非取得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充分条件,不能仅因出资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而认定该股权为夫妻共同共有。当股权登记于夫妻一方名下时,该股权的各项具体权能应由股东本人独立行使,股东有权单独处分该股权。如无恶意串通损害另一方利益等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登记为股东的一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股权转让义务,但根据原《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因转让该股权而取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胡婷律师,湖北思孟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大学讲师、法学硕士,执业十余年。胡律师系武汉司法局企业普法专家团讲师。胡律师擅长各类民商事案件处理和企业法务。专注于个案的实战,为客户提供专业化,精细化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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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二手房交易乱象:新家竟是危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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