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学堂选官:
科举制的废除,大概始于光绪二十七年(1901年),此年清廷谕令变革科举制度,其核心大概有两点,一是变革科举制考试内容,二是停废八股文。不过最终的结果也仅是将八股文程式予以废除,科举的形式与应是内容依旧变化不大;
也是在这一年,有颁布《学堂选举鼓励章程》,并规定凡由学堂考试合格之毕业生,均给予贡生、举人、进士出身奖励,但相对而言尚不算作主流。
到了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清廷又发布谕令改革科举,要求中式进士入京师大学堂分门肄业,当领有卒业文凭后,才准送至各部为官(依课堂分数酌量录用),这大概是为了弥补旧式教育选拔人才已不足以应对当时政务的弊端;
又到光绪二十九年(1903年),刘坤一和张之洞在“变法三折”中就曾提到的:“科举中式的名额必须递减,空出名额留给新式学堂毕业生 ”的方案也得到了清廷的认可,光绪二十九年(1903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清廷发布谕令予以明确规定,“著自丙午科为始,将乡会试中额及各省学额,按照所陈逐科递减”。
此年,张之洞等人遵旨重订学堂章程(史称《奏定学堂章程》),该章程进一步明确了学堂毕业生选官制度的基本原则(大概规则如下:学堂毕业给奖由试官考定;品行考核与学业考试并重;出身奖励按学堂等差有别)。
以上在“立停科举”之前(也就是光绪三十一年之前),清廷的整体趋势是“渐废”,用过渡的方式来缓缓增加学堂取士的占比,慢慢降低科举的比重。
二、游学生(留学生)选官:
在清末,派遣了多批留学生前往东洋西洋“游学”,为了选拔这部分人进入官场,实际也就产生了专门的游学生选官制度,大致包括“学成考试”与“入官试验”两部分;
学成考试:是指在外国游学归国的学生,欲获得“等第出身”,须参加由清末学部举办的考试。需说明的是,在清廷实行游学生选官制度初期,归国游学生的“等第出身”,虽须参加考试才能获得,但在早期(光绪三十二年《考验出洋毕业学生章程》之前),一旦获得“等第出身”后,即获得清廷授予的实官职位,至章程颁布之后,学成考试更像一个学位认定机构,通过考试给与对应专业出身(如法政科进士、农科进士等),并允许参与入官试验。
入官试验:早起通过考试就授予官职受到时人诟病,所以又分出“入官试验”一部分,“入官试验”大致相当于传统科举制的“殿试”,需作经义一篇,科学论说一篇,根据成就予以授官;
三、议员选举:
在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官制改革谕令中,清廷明确指出,“资政院为博采群言”,著予以设立。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清廷又专门发布谕旨指出:“立宪政体,取决公论,上下议院,实为行政之本。中国上下议院一时未能成立,函宜设资政院,以立议院基础”。同年(1907年),清廷又发布谕旨要求:在于京师设立资政院时,各直省也应有采取舆论之所,使其成为“指陈通省利病,筹计地方治安,并为资政院储才之阶。著各省督抚,均在省会速设咨议局……将来资政院选举议员,可由该局公推递升……”
而据谕令来看,资政院与咨议局,在清政府看来大概都算做国家行政机关的一部分,所以这里的“议员”实际上也能算作清廷文官系统的组成之一,而这部分议员,既非考选而来,也非行政任命而得,乃为选举而出。
四、司法类官员考选制度
司法类官员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法官(司法裁判),一类是检查官,两类总体上制度相似;
五、直省提法司及巡警道属官考选
也是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进行考试;
六、旧有制度
包括捐纳、贡生、荫生(此三者虽然在清末有所变化,但变动不懂,且算支流)
所以说,废科举,感觉是不是废科举之后大家都不用考试就能当官的样子?然而实际上并不是这样,废科举更多的要从考试内容的角度上来理解,以上所举的几种选官制度中,也就只有议员、捐纳不需要考试....其他考试不通过是不行的(当时清廷学的东洋西洋,其实今天也差不多,文官体系考试,辅以选举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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