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药企业广告费标准是什么?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通知,自2005年度起,制药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25%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费支出,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费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而此前这一标准为8%。国家前期规定的8%的比例在当时虽然能抑制企业因过度宣传造成的广告资源、资金、社会资源的浪费,但现在对于很多走上良性发展轨道的企业来说,旧规明显不够用,特别是新产品上市要做大量的宣传推广工作,需要大量的广告费用,通常造成药企在支付大量广告费用的同时还要向税务局交纳高额税费,而新规25%的比例比较科学合理。
二、对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有何要求?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布医疗广告的,按非法行医处罚。 办理各医疗(个体)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批依据:依据1994年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9号发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九条:单位或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 申办对象:申请开办医疗机构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机构、个人。 办理各医疗(个体)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条件: (1)符合自治州《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2)符合卫生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3)具有当地户口。 (4)房屋建筑面积达到40平方米以上。 (5)取得具有国家承认中专以上学历。 (6)取得本省区医师职称,并在注册的医疗机构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临床工作人员。 (7)区外职称卫生技术人员,必须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方可申请《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8)现从事的诊疗活动必须与医师职称专业相同(单科)。 (9)注册资金达到1万元以上。
三、口腔诊所做广告需要什么手续?
广告客户必须持有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医疗广告证明》,方可进行广告宣传。申请办理《医疗广告证明》,应当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医疗广告的专业技术内容。
3.有关卫生技术人员的证明材料。
4.诊疗方法的技术材料。
5.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必须进行营业登记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 县(区)级和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申请后,应在10日内完成初审,并将审查意见和申请提交的证明材料逐级上报至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后,审查广告内容(中医医疗广告内容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查),并在15日内作出决定,符合规定的,出具《医疗广告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