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 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需要 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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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 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需要 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批准。